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故城县西北新城新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已由故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故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故城县西北新城新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故发改社会【2021】1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故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债券资金及县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故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2.1.1项目名称:故城县西北新城新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2.1.2建设内容:总用地面积约33333.33㎡,总建筑面积约3237.59㎡,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建筑,深床反硝化滤池,污泥脱水机房,加氯加药间,鼓风机房及变配电间,进水监测间,出水监测间,综合楼,门卫,另建设粗格栅及进水泵房、事故池、水解酸化池、改良AA0池、配水井及污泥回流泵房、二沉池、中间提升泵房及高效沉淀池、接触消毒池巴式计量槽及尾水泵房、匀质池、除臭装置等,设计规模为2.0万m³/d,并配套厂内外管线敷设、各单体设备购置及变配电、自控等辅助工程,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2.1.3建设地点:故城县西北新城东侧2.1.4工期:676日历天2.1.5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2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全部内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1、(1)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为预算总额的4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驻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开标当天投标截止后在网站查询结果为准)。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6、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3.1.2其他要求:7.1投标单位须在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网站(http://hs.hebpr.cn/)完成市场主体网上注册。尚未完成市场主体网上注册的投标单位,请登录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网站(http://hs.hebpr.cn/),及时进行网上注册,注册信息填写完整后,按网站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通知要求,持所需的各项材料到现场一次性完成注册登记、资料验审,地点:衡水市南环西路128号衡水市市民中心四楼,电话:0318-6991060,外地投标单位可就近选择河北省内任意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注册资料验审。7.2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招标投标双盲评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35号),本项目采用双盲方式评审。(1)评标专家盲抽,评标专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从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系统不显示抽取专家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2)评标专家盲评,即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分开制作,技术标以暗标方式提交,即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时屏蔽投标人名称等信息,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方式评审,对技术标采用暗标评审。本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7.3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故城县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1、投标人提供虚假保函行为;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4、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5、通过串标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6、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7、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签章、社保证明等行为;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9、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10、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11、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12、个别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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